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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及《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开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的为会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协会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万元; 协会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万; 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协会理事单位每年会费2000元; 地方环保产业协会免交会费。 二、会费交纳办法 原会员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新会员单位在协会批准入会后,三个月内交纳会费,方可办理入会手续;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会费的交纳方式与会员相同。 三、会费开支范围 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为表彰所设立的奖励基金; 协会常设机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其它正当开支。 四、会费管理制度 (一)协会严格按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加强管理,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会计人员; (二)合理开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收取的会员会费,按照《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协会的必要开支; (四)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日常费用开支由协会会长审批。协会要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写有关报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按时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 其它 本办法于2015年11月20日经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日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