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二零一五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简称呼市环保产业协会,英文名称:Hohhot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简称HAEPI)
第二条 协会由呼和浩特地区从事环境保护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技术服务、环保科研、设计、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热衷环境保护事业的专家学者、爱心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绿色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倡导、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呼和浩特市环保产业发展,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同时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君花园写字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参与呼和浩特地区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研究和制定,围绕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环境决策建议;
(二) 联合广大会员及相关部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三) 强化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章和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组织或参与行业资质评价,推行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知识产权,维护行业声誉及会员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以及环境工程的监督、评估、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及第三方监督;
(五)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准入、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能力评估以及先进技术的推广、示范、评奖、评优等活动,指导与推广呼和浩特地区环保产业的技术进步;
(六) 开展市际、省际、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考察,为呼和浩特地区环保产业引入投资与先进的环保设备、技术,搭建投资与技术交流平台,推动呼和浩特地区环保产业与技术向深层次发展;
(七)组织行业先进技术与学术讲座,举办环保行业法规、政策、人才、技术、金融、管理等业务培训,为环保系统与相关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开展继续教育,普及环保科技知识,全面提高环保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八)举办环保相关产品、技术等交易博览会,为培育名牌产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疏通产、供、销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开展行业调查和咨询服务,编制出版环保产业刊物、简报等资料,建立环境保护产业互联网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向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推荐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促进呼和浩特地区环保产业的发展;
(十)承接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的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开展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类型
(一)单位会员: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环保产业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热衷环保事业的爱心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环保产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经选举产生的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